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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3 | 點閱數: 30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財產,於其死亡後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前,依法應納之地價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是以,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稅捐,應以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者為限,至於死亡後發生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複查案,申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惟係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年度依法應課徵之地價稅繳款書,主張被繼承人應納之稅捐,應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複查決定,依法可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稅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且截至死亡日止尚未繳納者為限。申請人提示之地價稅單,雖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惟稅捐係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者,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又按上揭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未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並不影響其繼承人繼承權之存在,因此,應納地價稅依法係其繼承人負擔,乃駁回其複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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