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縣(市)符合者,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或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公告週知。
【法令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註)。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9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30日止共3年。
五、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之期間內,依本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按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六、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25條規定,由本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理更名、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