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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08 | 點閱數: 25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之擔保。而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說明,甲君因欠稅遭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製出境,甲君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該提供擔保品之土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相關單位目前尚無開闢計畫,非屬上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因該擔保土地無法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擔保品需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受理。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欲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時,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高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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