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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8-07-25 | 點閱數: 2521

有關都市計畫住宅區得否設置餐飲或飲食店乙案,市府都發處表示,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之規定,飲食店得於住宅區設置,限於使用建 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惟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住宅區不得設置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另依前開細則第 16條規定,飲食店其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 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且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第15條第1 項第12款使用面積及第2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故民眾欲申請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餐飲或飲食店時,應符合上述使用面積及樓層等相關規定,並經市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於住宅區內。
民眾倘若仍有疑問者,可逕自向市府都發局洽詢。

資料來源:都市發展處都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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