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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09 | 點閱數: 258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捐贈款項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無償捐贈,捐贈者不能要求回報或代價,而受贈者亦無須擔負任何義務,捐款金額與捐贈收據記載應相吻合,如有不符情事,而逕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406條所稱之贈與,係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者。如因學校所訂定之學費高於教育主管機關收費標準,而由家長以捐贈名義補貼學雜費之不足,並由學校開給捐贈收據,且於學生辦理休、退學,該款項亦以退費方式辦理,核其內涵仍為提供教育勞務之對價關係,非屬上開無償捐贈,無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捐贈扣除之適用。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無捐贈事實或係屬有對價關係之捐贈,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若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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