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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11 | 點閱數: 2374
陳先生來電詢問:對同是贈與他人財產,為何稽徵機關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另有依同法第5條規定核定?兩者差別何在?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涉及贈與稅時,贈與的方式不同,適用的法條將有所不同。譬如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後,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如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則為同法第5條規定的視同贈與之行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非在1年內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111萬元(95年以前為100萬元),否則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繳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1倍至2倍的罰鍰。但是,如果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之贈與,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果逾期仍未補報,並經課稅確定者,就會被按照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指出,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不清楚自己漏報贈與子女資金的行為,已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等到國稅局開出稅單補稅,並加上1至2倍的罰鍰時,才高呼冤枉。所以,再次提醒納稅人,當贈與總額在1年內已超過免稅額111 萬元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才不會發生事後補稅被罰或被通知限期補報,逾期未報受罰的問題。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法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2221045  彙總編號:95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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