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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21 | 點閱數: 245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制,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該局指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如下: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保險給付+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損失及私募基金交易損失) 「基本稅額」及「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之計算如下: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00萬元)×20%。 (2)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3)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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