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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york - [媒體新聞] | 2008-10-27 | 點閱數: 3059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居住於國外之親屬免稅額時,應檢附由當地國政府出具證明渠等之間親屬關係及該國外親屬仍存在之相關文件,並經駐外單位簽章驗証,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係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項目,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故應由其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供上述相關證明資料,稽徵機關自無法據以核認該國外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由於經濟情勢之發展及國際化的結果,近年來納稅義務人列報居住於他國或出生於他國親屬之免稅額案件有增多之趨勢,惟常因未於國內辦理戶籍登記且欠缺親屬關係及該等親屬仍存在等之證明文件,致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有列報國外親屬之免稅額,均須檢附上述證明文件,供查核認定。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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