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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2-22 | 點閱數: 2371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將5千萬餘元現金匯入子女帳戶,並將該款項以子女之名義辦理定期存款存放於金融機構,其利息收入亦陸續以該子女名義再轉入定期存款中,這種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已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由於贈與人並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依法補徵贈與稅1,570萬餘元外並以漏報處一倍罰鍰。 據瞭解,為人父母者為理財考慮或其他因素,常以子女名義存款或置產,惟?疏忽未依法申報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轉回其父母帳戶者,可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免課贈與稅,然上述案例,係在開始調查後才轉回父母名下,與規定不符,仍應依法補繳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您,為子女購置財產或贈與現金,加計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如累計總額超過111萬元之免稅額,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經查獲漏報後,除補繳應納稅額外,尚須再處以1至2倍之罰鍰,得不償失啊!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 溫科長,聯絡電話:2298037 彙總編號:95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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