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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9-05-04 | 點閱數: 299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租金可列舉所得稅扣除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

國稅局表示,欲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此外,證明文件也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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