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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9-06-30 | 點閱數: 244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傅棟成今天表示,大陸人士來台購買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需在登記後滿3年才得移轉,以避免陸資炒作房地產。

為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案,今天正式公告實施。

傅棟成表示,開放大陸居民購買不動產將以「需求之必要」為限制,換言之,是以是否需要購買不動產為基本考量,避免炒作。

根據相關規定,開放陸資企業因為業務人員居住的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的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其他因為業務需要的處所,得以取得不動產。同時,也取消大陸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需要說明資金來源的規定。

在貸款限制方面,傅棟成表示,陸資投資人在台購買房地產的貸款規定,原則上比照本國人。但無住所的大陸人士辦理不動產物權擔保放款,以擔保品鑑估價值的50%為上限。

在停留期限上,傅棟成說,原則上每年的總停留天數由現行的1個月,放寬到4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和次數則不做限制。

傅棟成強調,為防止炒作可能,大陸人士取得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需於登記後滿3年才得移轉,但辦公住所與廠房取得則無此限制。

另外,他也表示,為了防止大陸居民以轉讓不動產卻仍在台滯留,地政機關必須負責通報大陸地區人民轉讓不動產物權的資訊。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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