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私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果房屋部分供住家、部分供非住家使用時,供住家使用部分得否免稅,係以整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為限。
例如,住家用部分的現值為8萬元,非住家用的現值為1萬元,整戶合計未超過10萬元,住家部分即可免徵房屋稅,非住家用部分再依非住家用稅率核課;另假設住家使用部分的現值為9萬元,非住家使用部分的現值為2萬元,因整戶合計已超過10萬元,應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分別計課房屋稅,即使住家使用部分的現值低於10萬元,亦無免稅的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一)供公眾通行的騎樓。(二)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的部分。(三)純屬防空避難設施的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四)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的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如尚有疑義,歡迎撥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 發稿人:蔡愛慈 電話:2160216分機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