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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災區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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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新聞]
| 2009-08-24 | 點閱數: 3634
減免災區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
2009-08-14
地政司
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本部已於98年8月13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89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圖冊或閱覽地籍資料,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免予計收。
相關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413&mcid=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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