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屬本部(營建署)業管之國民住宅貸款、中央公教、國軍官兵、勞工住宅貸款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辦之國宅貸款等政府債權住宅貸款逾欠戶,於本措施實施期間逾欠達法拍標準者,將由承辦銀行於送拍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逾欠戶限期申辦,如擬申請暫停法拍1年,請於限期內(通知後30日內)檢附已填妥之政府債權貸款逾欠戶暫停強制執行申請書(將於書面通知內檢附)及符合弱勢資格之證明文件,逕向原貸款銀行申請辦理。逾欠戶於銀行書面通知限期內未申辦者,仍由各委辦銀行繼續依規定執行法拍。
二、各項弱勢條件資格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弱勢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經濟弱勢者: 列冊低收入戶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取得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各地區家庭收入標準如下: (1)臺灣省96萬元以下。(金門及馬袓地區,比照臺灣省基準辦理。) (2) 臺北市147萬元以下。(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3) 高雄市105萬元以下。(臺灣省之市、臺北縣縣轄市以外之鄉(鎮)地區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基準辦理。)
社會弱勢者:
身心障礙者 -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 - 依原住民身份法規定,經戶政機關於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為原住民身份者。
榮民 - 領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證者。
家暴受害者 - 1年內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持有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 治中心評估有需求且適宜者。
單親家庭 - 離婚滿1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需檢附戶籍資 料佐證。
非自願性失業達3個月以上之貸款戶 - 各就業服務中心(站)發給之失業證明文件。
其它: 經債權單位認定應予協助之貸款戶 - 經債權單位認定應予協助核發之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