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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媒體新聞] | 2009-09-22 | 點閱數: 3269

  
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33年前辦理土地登錄時,將杉林鄉民鍾日有的土地登記到堂弟鍾月有名下,11年前鍾月有的兒子賣掉這3筆土地;旗山地政事務所為此賠了鍾日有二百多萬元,再依不當得利向鍾月有家屬求償,但法官認為依法無據,判決旗山地政事務所敗訴。

鍾日有在杉林鄉月眉段有3筆土地,但旗山地政事務所65年間改用新土地登記簿轉登記時,將所有權人「鍾日有」誤寫成堂弟「鍾月有」;82年1月鍾月有死亡,兒子鍾哲榮申請補發土地所有權狀,旗山地政所沒發現當年「一字之錯」,結果這3筆地就由鍾哲榮繼承。

87年3月間,鍾哲榮將其中的兩筆土地共3044平方公尺,賣給李麗琴。

八十九年間,鍾日有原本持有的土地所有權狀老舊且損壞,向旗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旗山地政事務所才發現當年「一字之差」搞出來的烏龍,可是因土地已賣給不知情的李麗琴,無法回復登記為鍾日有所有;鍾日有聲請國賠,95年四月法院判決確定,旗山地政事務所要賠償鍾日有237萬元。

旗山地政事務所轉向鍾哲榮求償,但訴訟期間,鍾哲榮不知何故自殺死亡,改由母親、即鍾月有的遺孀鍾黃美妹繼承,旗山地政事務所再向鍾黃美妹求償。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根據民法「權益歸屬說」的標準,旗山地政事務所並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不能主張鍾月有家屬因登錄土地時的一字之差而「不當得利」,判決旗山地政事務所敗訴。旗山地政事務所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昨天仍判決旗山地政事務所敗訴,本案還可以再上訴。

新聞來源:【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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