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逐年贈與方式累積未成年子女資金,當未成年子女置產時,是否只需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就不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父母以分年贈與方式累積未成年子女資金,雖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最近查獲某君(未滿20歲)於93年間以300萬元購買房屋乙棟,該局請其提示付款流程及資金證明時,某君主張其資金來源,係父親從91年至93年每年贈與100萬元,累計金額達300萬元,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經查其父親誤認為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避免贈與稅之課徵,故於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因而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特別提醒贈與人,如規劃以逐年贈與未成年子女現金,以供未來購置財產,除了要注意贈與人每人每年100萬元之免稅額外,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將來置產時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而被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