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指出,基於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之公平性及一致性考量,99年收入較低家庭標準仍比照98年之標準,國民住宅出售部分以收入在百分之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台灣省為94萬元以下、台北市為141萬元以下、高雄市為102萬元以下。出租部分以收入在百分之2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台灣省51萬元以下、台北市為87萬元以下、高雄市為60萬元以下。
資料來源:自由/記者林耀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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