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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亭君 - [媒體新聞] | 2010-10-13 | 點閱數: 2571

借款養地,國稅局要大清查。財政部指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地,如果不是要做為興建廠房或營業用途,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減稅。國稅局將針對帳載借款利息支出偏高的企業展開查稅。

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財政部指出,借款購入的土地處於閒置狀況,借款利息支出即不屬於土地成本,要改列為遞延費用,在土地出售時,再自售地收入中減除,也就是企業借款購地若閒置不利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即要自行吸收,無法減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應在土地出售時,轉作售地收入的減項。

財政部指出,「閒置資產」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歸類為「其他資產」。營利事業若有閒置土地,帳列應屬「其他資產」,而非「固定資產」。

因此,企業購置土地資金如來自借款,借款利息支出應轉列為遞延費用,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售地收入減項。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下,借款購地利息支出若只能列為售地收入的減項,等同無法以費用形態調降應稅收入的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將會查明,企業養地的利息支出,有無稀釋應稅所得應納的所得稅,只要是屬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支出,經列報為當期費用者,都要剔除補稅。

國稅局展開全台加強查核後,發現多件案例。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區內一家企業97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購地利息費用,但國稅局發現部分土地在購買後多年來均無規劃、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該公司也承認部分的土地目前係屬閒置,國稅局因此將其借款利息遞延390萬餘元,影響稅額近1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也查獲,某公司列報鉅額利息支出,另有土地一筆,原規劃供企業總部辦公大樓使用,之後轉為閒置土地,帳列其他資產,納稅人主張利息支出與購置土地無關。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是以營運資金支付土地款,再以一般借款支應營運所需資金,無法直接證明取得土地的資金屬於自有資金,因此將與土地款相當的借款利息支出轉為遞延費用,調減支出對企業補稅。
 

新聞來源: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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