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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亭君 - [媒體新聞] | 2010-10-19 | 點閱數: 2563

近來有消息傳出,為了有效抑制不動產交易價格、避免財團養地牟利,政府有意重新課徵空地稅,對於這項傳言,財政部長昨(十一)日在立法院答覆質詢時說明,財政部目前研擬將減免課徵土地稅的範圍加以限縮,並不是空地稅,而且在公告地價偏低的情況下,課徵空地稅並沒有效益。
為了避免不動產價格遭哄抬炒作而節節攀升,導致一般投資大眾錯估景氣情勢而大量投資,進而出現泡沫經濟、動搖國內經濟秩序,自從游資大舉進入房地產市場以來,中央銀行便採取多項措施試圖抑制房價飆漲,例如提高不動產交易融資利率、限制銀行放款額度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也在房價過高時期,暫停標售國有地,以避免產生示範漲價的效應。除了這些手段外,也有財經學者呼籲財政部使用課稅方式抑制房價,近來便有消息指出,政府有意在明(一百)年恢復課徵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的空地稅,以加強平穩房價的力度。

財政部長在昨日參與答詢時,針對課徵空地稅問題做出說明,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第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對於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的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除了供公共使用的土地本身外,以往也會將公共使用土地旁的毗鄰部分納入免稅範圍,而目前財政部研擬的政策,便是參考去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見解,將毗鄰部分排除減免範圍,產生類似於空地稅的效果,並不是課徵空地稅。而且,空地稅以公告地價為計算基準,目前公告地價偏低,課徵空地稅並無法獲得預期效果,至於是否要調高地價,財政部長則表示,將按程序評估可行性。

依據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累進起點地價者,課徵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的地價稅;依據同法第28條本文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參照該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如土地經法院拍賣,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拍賣法院應等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新聞來源: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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