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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媒體新聞] | 2008-02-15 | 點閱數: 3060

( 桃園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予第三者,其間民眾所獲之利益,參照財政部 84 年 7 月 5 日 台財稅第 841633008 號函釋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 93 年間 向乙君購買土地 6,000 萬元,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將該筆土地出售予丙君 7,000 萬元,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之利益 1,000 萬元核屬其他所得,依前揭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出售該土地權利時,所獲之利益係屬其他所得,非屬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之所得,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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