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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4-18 | 點閱數: 5310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有關農地重劃區內之土地已申報移轉現值且辦理過戶登記完竣,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結果發現圖、簿面積不等,同意採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辦理面積更正,則應否依更正後面積重新核算原申報移轉現值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內政部日前就此案例作出解釋: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若重劃後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繳納差額地價,反之,不足部分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因此,重劃區農地如於申報移轉之後,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複丈測量,發現圖、簿面積不符,循法規程序辦理更正致有依其規定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之情事,即與原核課之土地增值稅無涉,無重新核算之問題,又該土地面積更正,亦非關土地增值,無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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