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 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96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
新聞來源: 台北報導/記者陳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