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因擔心被繼承人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遺產稅申報時,大部分均採用拋棄繼承權方式。有關拋棄繼承權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的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死亡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4年。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前,務必審慎考量其法律效果,租稅負擔並不是唯一之考量因素,其他像理財、遺產分配等因素亦可列入考慮。倘若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時,繼承人亦可不採拋棄繼承權方式,而可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不會受被繼承人債務所拖累,又可同樣享有繼承人之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