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部分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維修問題,且為增加該建築物住宅品質及確保居住安全,內政部爰擬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4條及第5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佈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者,得在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改建,以增加住宅品質及確保居住安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建築面積為樓地板面積、平房為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等相關文字,以避免產生執行疑義,並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前述修正條文刻正循法製作業程序辦理發佈相關事宜,俟發佈後,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及林口特定區尚未實施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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