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二年的修法研擬,台灣住宅總體政策草案終於出爐!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住宅法》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情況、居住需求,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對於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的家庭,政府應優先給予補貼。
為避免如精神病患、經濟弱勢者、愛滋病患者在租賃房屋時受到歧視待遇,草案訂定了「防歧視條款」,明訂若有歧視情事發生時,民眾可在一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違反規定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審查通過的《住宅法》草案,共有七章五十四條,除了賦予目前內政部正推動的「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法源依據之外,也鼓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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