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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6-22 | 點閱數: 4059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今天呼籲民眾,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被清查到,不僅要改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還要補徵自遷出次年期的差額稅款,約為自用稅率的5倍。 地方稅務局指出,每年地價稅清查最常見的補稅案件是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的土地,因戶籍遷出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稅務局表示,如原適用優惠稅率的設籍人已將戶籍遷出,便與規定不符,將無法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此,特別呼籲民眾,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或提供家屬居住,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6-09 | 點閱數: 34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否則如經查獲,除應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處以罰鍰。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租賃契約書是否有約定該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之情事,如約定有前揭情事,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該局檢查甲公司...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6-08 | 點閱數: 336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者,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該局查核合建分屋案時,地主甲君提供臺北市某地區土地,於92年7月間與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96年3月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甲君將分得7戶房屋均登記於子女名下,經查發現,地主因合建應移轉予建商之土地,均係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予建商,該7戶房屋均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於子女名下,顯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情事,經通知甲君申報贈與稅,補徵贈與稅額36餘萬元。該局指出,前揭案例,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將應分得房屋無償登記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即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5-27 | 點閱數: 315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逐項舉證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如下:  一、折舊:依房屋構造種類的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例如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51,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36,納稅義務人如能舉證實際折舊額時,可以核實認列;但是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此外,納稅義務人需舉證其房屋成本,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二)買入契約沒有區分...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5-13 | 點閱數: 3391
買賣房屋因金額龐大,通常買方會先付定金,展現購買的誠意,其餘屋款再分期繳付,而售屋的賣方收下定金後,雙方的買賣契約就成立,倘若買方事後反悔,賣方可以將定金沒收,如果是賣方反悔不賣,則必須加倍返還已收下的定金給買方。 鄭姓女子在二年前委託新世紀房屋仲介公司代銷一間位於新竹的房子,總價一千四百萬元,郭姓買主看了房子後很喜歡,願以一千四百五十萬元購買,郭立即簽下一張一百五十萬元的本票給仲介公司,作為定金,仲介公司告訴鄭女此事,鄭女同意出售房子並收下這張本票,雙方約好三天後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  售屋者反悔不願簽約  但鄭女事後反悔,不願簽約,並將收下的一百五十萬元本票退...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4-24 | 點閱數: 3371
 ◆實例:   明君是個很有投資觀念的新女性,在前些年股市蓬勃發展的情況下,為自己賺了不少錢,並且在台北市士林區購買一幢新的房子。新房子買了以後,因為還不想去住,於是明君就透過崔媽媽服務中心將房子租給世榮,雙方約定每月租金一萬八千元,租期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共計兩年,並且簽訂了書面契約。 原本雙方都依約履行,相安無事,在租約期限屆滿前夕,明君不想再出租房子,便請世榮記得去找房子。不過,世榮打電話給明君,說房子不好找,希望能延兩個月,明君因熱心助人,於是便口頭答應了。 不料,兩個月屆滿後,世榮仍然沒有搬,明君再三催促,世榮竟說:「我們的租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4-03 | 點閱數: 3262
在談買賣不破租賃之前,首先要先建立一個觀念,凡是契約(債權債務關係)都僅具有相對性,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間,不能以兩人間的契約去約束第三人;而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物權,是對物的支配、處分、使用權利,因為具有公示性,所以是可以對抗第三人或對第三人表彰自己對物的權利的。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物權與債權關係互相影響的一個法律上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大致的意思就是,雖然物已經因為買賣而移轉所有權了,但其上所存在的租賃契約,卻能一併移轉給新的所有權人而對新所有權人主張類似物權的使用租賃物的權利,最常發生在房子租賃的情形。會有這個法律原則的存在,主要是因為法律預設了房客在經濟...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4-02 | 點閱數: 3071
很多人好不容易存了一筆錢,歡歡喜喜地跟著另一半到處去看未來夢想中的家,終於相中了一間坪數剛好、格局方正、位置不錯、價錢又負擔的起的預售屋,打算下訂時卻擔心契約內容不合理,想先帶回家好好研究時,建商卻跳出來表示因為所剩戶數不多,且契約都是制式的並沒有任何客戶反應契約內容不合理,要訂的話就要馬上簽約,沒辦法讓客戶先將契約帶回家看,如果沒辦法接受的話將不予保留餘屋。有些人因為無法割捨心儀的房子而貿然簽約,最後房子出問題卻索賠無門;有些人因為狠心放棄卻得再次到處奔波找房子。究竟預售屋的買賣契約可否預先瀏覽?能否修改其中條款呢? 大部分販賣不動產商品尤其是預售屋,所用的契約都是由財大氣粗的建設公司...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3-31 | 點閱數: 3214
債之關係僅具有相對性,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僅能向對方行使權利或要求履行義務,是不能拿雙方間的契約關係向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義務的。而物權具有對世性,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對物具有特定的權利,並且排除他人的妨害。只是,同樣是買賣契約,有無優先劣後的順序問題呢?  原則上,除了基於一些社會政策的考量外,因為契約只在雙方當事人間簽訂,而且又不一定要書面或交付特定東西,無法被其他人知道,所以很難判定誰先誰後或是誰具有優先權,因此法律就規定,債權契約彼此之間立於平等地位,不管簽訂的時間先後順序,都具有相同地位,沒有誰應該優先享受權利的問題。很多人會認為,契約經過公證之...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3-30 | 點閱數: 3249
很多高中生剛考上大學必須去外地唸書開始新生活,在學校宿舍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常會為了租房子的問題煩惱。  民法上規定要二十歲才算成年,大學新鮮人頂多十八、九歲,房東常因此有所顧忌,要求要有家長作保,或是要收取高額押金;甚至是在租賃契約有糾紛時主張契約無效,讓學生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出門在外求助無門。 其實各國對於成年的年齡各有不同,有些規定18歲、有些規定21歲,端看該國民情風俗而定。會有所謂成年年齡的規定然後賦予不同的法律上資格與效力,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可能因為社會經驗不足而受騙、容易輕率下決定而後悔,所以希望未成年人所作的法律行為能有人把關(這就是法定代理人的角色)、能有補...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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