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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york - [稅務法律] | 2008-11-26 | 點閱數: 3490
【問題】 請問訂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是否因期限屆至而消滅,又地上權期限已經屆至,但未辦理塗銷地上權是否仍視為消滅?抑或須辦理塗銷後始屬消滅? 【解析】 按「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八百三...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0-25 | 點閱數: 2626
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尚非屬上述規定性質之契據,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台南縣稅務局網站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0-22 | 點閱數: 3013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獨資的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可減半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為太太所有卻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並不符減半課徵房屋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應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的規定,(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太太的房屋供丈夫作為工廠...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0-21 | 點閱數: 2439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反之,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由於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權利。 撰稿單位:新化分局 施孟如 資料來源:台南縣稅務局網站   
Maxx - [稅務法律] | 2008-09-01 | 點閱數: 309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予第三者,其間民眾所獲之利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參照財政部84 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3年間向乙君購買土地6,000萬元,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將該筆土地出售予丙君7,000萬元,認定甲君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所獲之利益1,000萬元核屬其他所得,依前揭規定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 觀看完整文章
Maxx - [稅務法律] | 2008-08-01 | 點閱數: 2870
「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先清理之類型為神明會土地及建物,以及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問題,應注意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公告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7-15 | 點閱數: 2814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係因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權、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稅捐稽徵處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26 | 點閱數: 34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乙君及其他繼承人發現遺產中之9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價額高達6千餘萬元,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經該局向主管機關查證該9筆市場用地雖為公共設施用地,惟依內政部函釋「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其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該9筆市場用地早於65年取得使用執照後,... 觀看完整文章
好消息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26 | 點閱數: 2942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7年7-8月份因正值暑假期間,民眾旅遊、消費機會大為增加,為了促進民眾索取發票的意願,同時刺激民間買氣,促進經濟成長, 97年7-8月份統一發票六獎之中獎組數,將由原定3組調增為5組,以提高統一發票中獎率。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調增1組統一發票六獎(中獎獎金新臺幣200元)中獎組數,約可增加62萬個中獎機會,故調增六獎中獎組數,有助於提高統一發票中獎率。消費大眾索取統一發票的張數愈多,中獎的機率就愈高,因此,呼籲消費大眾踴躍索取統一發票,除了有中獎的機會外,也可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控制稅源,增加稅收,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21 | 點閱數: 2685
新竹市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稅捐處自本(97)年度起將主動查明免徵房屋稅。 處長林惟鈞表示:財政部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供其居住之房屋,可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為秉持林市長「以納稅人為尊」、「愛心辦稅」的服務精神,自97年起凡符合上開免稅條件納稅人,稅捐處將主動免徵房屋稅,97年已繳納者將儘速辦理退還。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 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705-706、轉401-417洽詢,稅捐處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新竹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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