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國稅局表示:按「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 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所明定。次按「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被繼承人 ××× 所遺公有耕地承租權,毋須課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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