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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26 | 點閱數: 2458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4萬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4萬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全部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2.4萬元限額,得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明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26 | 點閱數: 3082
近來房地產市場交易蓬勃發展,民眾為了提升居住品質,以小屋換大屋,或由郊區換到都市繁華區域的情形最為普遍。市府財政局表示,為避免因賣舊屋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影響購買新屋土地的資金運用,有打算換屋的民眾,可以及早規劃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將賣舊屋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申請退還,為自己增加購買新屋土地的資金。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要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條件有以下各點: 一、新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二、原出售舊屋土地及購買新屋土地之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如果賣掉先生名下的土地後,另以太太名義買進新土地,就不能辦理退稅...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24 | 點閱數: 2932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納稅人持法院作成之調解、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則係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對於持法院相關文件辦理不動產物權移轉時,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表示疑問。該處特別提出說明,依據財政部92年3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解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21 | 點閱數: 2777
在部份地區房價及房貸利率都仍處歷史低檔的現在,購屋門檻很容易就跨過,於是購屋年齡也越來越低,不僅六年級生已然躍為市場購屋主力,連七年級生也開始出現在房屋市場上。姑不論六七年級生是不是草莓一族,但卻看到越來越多的六七年級生跳進房市買些重看不重用的『草莓屋』,傷了荷包也傷了心,如何避免買到『草莓屋』?應該是現在驪歌輕唱,六七級生踏入社會必修的第一門課! 最近幾年房地產市場買氣熱絡,很重要一個因素是房貸利率持續處低檔,換來市場上大量首購之買盤,而這些首購族之特色就是年齡層逐年下降,根據市場統計目前六年級生不僅已經成為房市購屋之主力,連七年級生也出現在房屋市場上,六七年級生購屋要特別注意些什麼呢?...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19 | 點閱數: 2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鉅額財產,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乙君及其他繼承人以遺產中早年經政府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現況亦為市場用地,價額高達 6 千餘萬元之 9 筆土地,主張按都市計畫法規定免徵遺產稅,惟經向主管機關查證該 9 筆市場用地非屬上揭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17 | 點閱數: 3042
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則由配偶一方設籍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結婚乃人生之大事,在經濟生活上,兩人可「你儂我儂」,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得精打細算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納稅,惟結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可自由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倘納稅義務人選擇與其配偶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則由配偶一方設籍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自配偶申報之所得扣除,不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16 | 點閱數: 27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 黃君 94 年度所有嘉義市 ○ 區 ○ 街 ○ 號房屋遭法院拍賣,經該局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1 百多萬元。 黃 君不服,主張拍賣房屋所得是用來償債,其未取得拍賣價款,並無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案經複查、訴願均遭駁回, 黃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黃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法院拍賣房屋所產生之價款,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規定,以拍賣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房屋交易所得額。 黃君既無法取得成本相關資料,因房屋坐落於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11 | 點閱數: 3221
現代家庭中,夫妻同時擁有房子的情形不算少,要如何使二戶建物土地之地價稅均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告訴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營業及都市土地未超過 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公畝的面積限制外,還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只能以一處為限。不過地上建物有其他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就可以二處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舉例說明,某甲在臺北市松山區擁有一筆面積 1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在地上建物設籍居住;其配偶在桃園市擁有一筆面積 250平方公尺的土地...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7-10 | 點閱數: 3080
債權人持有法院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定,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一,自得作為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之申請文件。法院於核發該類文件時,若遇債權人有送達代收人情事,將一併記載於強制執行名義,此時,送達代收人代理權限僅為代收受訴訟文件,而未另行取得債權人委託查調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之權限,所以,送達代收人尚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代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因故未能前來申辦而另委託代理人申請時,則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憑辦。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份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7-10 | 點閱數: 29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建業與地主採合建分售 ( 或分成 ) 方式銷售土地及房屋者,其相關廣告費依規定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分售 ( 或分成 ) 之方式建屋出售,係按契約之約定分配出售房屋或土地之收入,由於房地合併銷售,無論房地均應分攤廣告費支出,且應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房屋及土地應分攤之金額,建主及地主可自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中減除,以正確計算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之交易所得。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方式建屋出售,就營建業而言,係出售房屋,故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非屬營建業出售房屋之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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