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3.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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