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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2-07 | 點閱數: 2812
營業人逾期報繳營業稅,至公庫繳納稅款須加徵滯納金,向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另須加徵滯報金,認為有重複處罰之嫌,對此頗有微辭。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多於4千元;…」。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以滯報金與滯納金兩者是不同的,在此特釐清兩者之差異。【#957】 新聞稿提供單位:...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2-06 | 點閱數: 2925
國有財產局為加強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降低實質佔用及提昇有效運用,並希望藉由居民透過共同參與的民主方式,凝聚利害與共的社區意識,關心社區生活環境,營造社區文化特色,進而重新建立人與人、人與環境關係,爰於93年11月3日訂頒「申請代為整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處理原則」,擴大推動委託管理及綠美化,就暫無處分、利用計畫之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委託地方政府、公立機構或公私法人管理,或由中央機關或自然人辦理綠美化。 為加強辦理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申請代為整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環境案件之處理,該局建立「地方政府、公立機構或公私法人」辦理委託管理,「中央機關或自然人」辦理認養之二元機制。截至95年...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2-06 | 點閱數: 3309
高雄市趙小姐問:個人之土地租賃收入可減除的費用有哪些項目?如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是否可以減除收入金額之43%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而如該土地有地上建築物且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依據財政部90年1月19日台財稅第0900450722號函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提醒個人納稅義務人,如土地與地上建物是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而共同出租,土地租賃收入與其地上建築物租...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2-01 | 點閱數: 2729
95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95年11月30日截止,提醒尚未繳納的民眾,如果地價稅稅單不慎遺失或因故沒收到稅單,請儘速向總處或安南分處申請補發,總處補單專線:2119611;安南分處:2565148分機211-215。 地價稅於12月1日繳納不必加徵滯納金,但是如果在12月4日繳納則必需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12月5日繳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因為超過繳納期限2日,必須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並按每超過2天加收百分之一方式遞增,最高至百分之十五,實在划不來,所以稅捐處再次提醒您,12月1日前務必繳納95年地價稅,以免逾期被罰。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28 | 點閱數: 2896
林先生來電詢問: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可否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實際上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該筆款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再計課贈與稅。如果上述稅費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那麼贈與人所代繳的各項稅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計算,至於所繳納的各項稅費,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父親贈與土地給兒子,假設土地價值(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款300萬元確由受贈人(兒子)以自己財力繳納,那麼贈與總額就只是贈與土地的價值...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7 | 點閱數: 309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對於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勞工、就業、軍公教、農民、學生平安及全民健康保險),在申報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為2萬4千元,實際發生數未達2萬4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全部扣除。另屬於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保費支出,可不受2萬4千元限額,得以實際發生數列報,並自明年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7 | 點閱數: 3042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文件時,納稅義務人如置之不理,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如納稅義務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絕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請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辦理,以免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3 | 點閱數: 2579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將於95年10月31日起透過該局網站/資訊公開項下,提供經管之下列5類國有土地資訊: 一、機關用地資訊。 二、擬委託經營房地資訊。 三、擬簡式合營房地資訊 四、擬改良利用房地資訊 五、500坪(含)以上擬標售之建築用地資訊 其中機關用地資訊部分,係提供適合各機關使用之行政區、機關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國有土地,數量相當多。各機關有使用土地需要時,可充分運用該項資訊,篩選評估選擇合適之標的後,再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洽國產局申請撥用。不但符合公地公用原則,達到國有土地充分運用之目的,同時可節省政府租、購辦公廳捨費用之支出。 500坪(含)以上擬標售...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2 | 點閱數: 2596
內政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釋規定,申請政府資訊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填載相關資料,因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即足以確認申請人身份,為簡政便民,申請第一類或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可僅填寫姓名及統一編號資料,並同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份。至於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應憑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身份,但如僅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得以系統帳號(指業者有寄送固定客戶帳單之使用帳號)申請。是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者,得以點數卡帳號或系統帳號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22 | 點閱數: 3079
邇來接獲多起以現金方式提領贈與子女,意圖阻斷稅捐機關查核資金流向,國稅局表示將針對此類案件加強查緝,杜絕逃漏,以維護租稅公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洗錢防製法之規定,同1帳戶於同1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金融機構除應確認客戶身份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指定之機構申報」。該局近來即接獲多起通報高所得者或年紀長者,自本人帳戶大額現金提領,並將資金分次移轉至子女所有之銀行帳戶,納稅義務人誤以為以現金存、提,該資金之移轉稽徵機關將無資料可勾稽,相關之贈與可輕易逃漏,而漏未申報,殊不知每筆交易均有其現金走向,和現金變動的最終結果,循著現金流程的腳印(凡走過,...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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