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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24 | 點閱數: 2547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 針對邇來報載金管會建議停辦優惠房貸或緊縮不動產授信之報導,金管會說明如下: 有關行政院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措施係由中央銀行主政辦理,相關規定並會銜內政部及金管會共同發佈,資金來源係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支應,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貼利息。 行政院 94 年間核定之增撥額度 3,000 億元,目前尚有額度 1,300 億元,利率係中華郵政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1% 手續費減除政府補貼利率 0.125% 機動調整,目前為 3.04% ,該額度三單位已建議行政院由銀行繼續辦理,足敷有需要且符合申請資格者向各金融機構申請,金管會並未建議停辦...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8 | 點閱數: 3115
有關因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有關因成立信託關係,委託人將其房屋所有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時,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信託是一種財產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財產的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財產形式上轉移給第三人(受託人),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因該行為非屬課徵契稅之範圍,不予課徵契稅。惟若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該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並於立約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信託...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7 | 點閱數: 3547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不同,繼承人如經聲請限定繼承,仍為繼承的主體,依法仍應繳納繼承財產的地價稅、房屋稅。 納稅人經常誤以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後,即不需負擔繼承財產的任何稅捐,民法規定的「限定繼承」係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因聲請限定繼承而消滅;亦即聲請限定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即已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並不須登記即為繼承的主體,所以,繼承人仍應負擔該繼承財產的地價稅、房屋稅。 納稅人常誤以為「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相同,其實不然。如果繼承人是聲請「拋棄繼承」,則其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9-15 | 點閱數: 2703
■ 【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發佈】 日前報載,有三位未成年子女因母親死亡莫名其妙繼承了母親所遺留龐大債務,諷刺的是當這三名無謀生能力子女還在為學費、生活費煩惱時,卻又要面對突然上門的銀行催討母親所遺留的債務,而社會大眾除咒罵銀行無情及可憐小孩子遭遇之餘,卻也愛莫能助。 依照我國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說穿了,就是不管是財產或是債務統統要繼承就對了啦!但為了避免因繼承而得一輩子都活在「還錢來!」聲聲催討中渡過,其實只要利用「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就可免除這一大麻煩。 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很...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5 | 點閱數: 3008
父母以成年子女名義從事集中市場股票買賣,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父母將自有資金轉入子女銀行戶頭從事投資行為,如本金及獲利之所得均為子女所有,原提供的資金則屬於父母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父母名下,父母雖無贈與本意,但涉及利用子女帳戶分散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會以違章論處。所以,父母如無贈與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如果要贈與,則須就轉入子女帳戶之資金,申報轉入年度之贈與稅,而且每人每年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   至陳君在同一個年度內(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各次贈與給子女之財產總額合計在免稅額111萬元以下者,可以...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4 | 點閱數: 2056
招標公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95年度招標第10批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公告日期:95-08-31 ‧開標日期:95-09-14 http://www.nks.gov.tw/NPBO_S/Web/CFT.php?page=CFTBidInfo&area=S000&CFT_ID=360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3 | 點閱數: 345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財產,於其死亡後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前,依法應納之地價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是以,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稅捐,應以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者為限,至於死亡後發生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複查案,申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惟係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年度依法應課徵之地價稅繳...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2 | 點閱數: 2833
黃 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甲公司之股東,其將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償供甲公司使用,應否申報租賃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案 黃先生雖無償將其所有房屋供自家開設之甲公司使用,惟依前述規定, 黃先生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黃先生未自行計算租賃收入,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核定。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9-11 | 點閱數: 2657
對於買賣雙方合意移轉土地對於買賣雙方合意移轉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基本要件之一。對於經法院判決移轉(包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的土地,依規定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是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於出售土地時,想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節省土地增值稅負時,雖然現行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查核期間為出售前一年內,但是必須要在訂定買賣契約日當日有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要件之一。如果在查核期間曾經辦理戶籍登記後又遷出者,是無法適用優惠稅率的。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9-11 | 點閱數: 21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收費,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廈管理委員將停車位對外出租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廈管理委員若已將大廈停車位出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申報繳納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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