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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25 | 點閱數: 287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依都市計劃法第 50 條之 1 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遺產價值及抵繳價值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之 1 規定,所謂「課徵標的物」,係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而言。...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24 | 點閱數: 25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地興建廠房出租,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得於計算租賃所得時,核實減除。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是以,個人購地興建廠房出租,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納稅義務人如非選用按財政部訂頒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者,得於核計租賃所得時,自租賃項下減除,惟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該建物出租期間所繳納貸款利息單據正本(利息單據上如未...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8-23 | 點閱數: 305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日前通過修正條文,其中刪除第 14 條第 5 類第 3 款但書「但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故自 95 年 6 月 1 日 修正條文生效日起,有關出租財產而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以押金之款項 , 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 , 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出租人並不得主張已將運用押金所產生之所得(如利息所得)申報而免除。 該局指出,財產出租,出租人收取押金作為給付租金之擔保時,就押金常有相當於存款利息之預期所得產生,故依修正前所得稅法出租人本即應按郵局一年期...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8-22 | 點閱數: 3818
其有數筆繼承之農地,聽說可免徵遺產稅,不知實際情況為何?是否還有其他相關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做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負。除非是在五年管制期間內,發生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是該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情事,否則一旦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准予免納之遺產稅。 該...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08-21 | 點閱數: 3211
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自建或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逕以子女為起造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課稅。 該局於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某甲生前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將應分得之房屋直接以其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並以取得使用執照後登記所有權。事實上,地主提供土地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歸屬地主所有,地主將取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據以取得所有權,即是地主將所有之房屋贈與子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贈與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地主自建或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將所分得之房屋以二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應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16 | 點閱數: 2204
標售不動產資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95年度招標第4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 ‧公告日期:95-08-15 ‧開標日期:95-08-30 http://www.nks.gov.tw/NPBO_S/Web/CFT.php?page=CFTBidInfo&area=S000&CFT_ID=358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10 | 點閱數: 273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予他人使用,如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各項義務,應依其實際情形視為出租人之租賃收入。常見扣繳義務人(承租人)於給付此類所得時,疏忽未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或出租人短漏報是類所得造成違章、補稅之情形。該局特別舉出幾項容易疏忽之情形,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租賃所得。 情況一、租地建屋以地主為起造人 租賃雙方約定承租人(如公司)承租土地,以地主為起造人於地上建屋,並由公司代地主支付營造商房屋建造工程款,公司於約定期間擁有房屋之無償使用權。此承租人按約定負擔的建造成本,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應依各年度公司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分別...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08 | 點閱數: 2574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民間經營業務,修訂委託經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於95年7月31日奉財政部核定實施,以增加國庫權益之保障,另新增相關便民及簡化措施。國產局表示,該局為增進國有非公用財產經營效益並避免閒置,自 87 年 7 月開辦委託經營業務,將國有土地以委託經營方式釋出,提供各種行業開發使用,並收取權利金,經統計迄今,已辦理委託經營案件 482 件,收取權利金 7 億餘元,除達到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及增進經營效益之目的外,並挹注國庫,顯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符合市場需求且具相當績效。 國產局說明,國有土地辦理委託經營具有相當彈性,其土地包括位於都市計畫內土地及非都...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06 | 點閱數: 2106
95年地價稅減免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95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業經臺灣省政府核定,訂為95年11月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因此,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而95年地價稅在11月1日開徵往前推算40日,正好是9月22日,所以在這一天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即可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應自明年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06 | 點閱數: 2876
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近來民眾詢問自己的房屋已居住超過30年,且非常老舊,為何還需繳納房屋稅;不是老舊房屋可免徵房屋稅嗎?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含)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現值雖在新台幣10萬元(含)以下,卻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不得免稅。例如:房屋現值為新台幣9萬元,同時供非住家及住家使用,非住家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該處又表示,房屋現值雖然會因逐年折舊而遞減,但屋齡並非判斷免徵房屋稅之標準,一般住家房屋如因折舊遞減或新建房屋核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含)以下者,稅處將自動予以免徵房屋稅...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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