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地價稅減免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95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業經臺灣省政府核定,訂為95年11月1日開徵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因此,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而95年地價稅在11月1日開徵往前推算40日,正好是9月22日,所以在這一天以前申請核准者,本年即可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應自明年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