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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3-03 | 點閱數: 5539
房屋稅籍資料係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稅務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相關稅籍資料,係屬課稅資料,僅供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其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旨在證明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而房屋稅籍設立日期或起課年月,係表示設立稅籍資料及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作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要求在「房屋稅籍證明書」中更改原始設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名義或設籍日期等資料,藉以向其他機關申請案件時,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然由於上開稅籍記載不能任意變更,為免納稅義務人為此前往該處辦理徒勞無功,稅務局特別提出上開說明,並強調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19 | 點閱數: 2788
為節省您的荷包,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於辦妥暫停營業或歇業登記未供營業使用時,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現行本市房屋稅徵收率,供營業用之房屋為3%,而作住家用則為1.2%,兩者相差頗多,因此原供營業使用房屋如變更用途,未供營業使用或未放置營業相關物品時,即可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申請按變更後較低的稅率核課房屋稅,為保障您的權益,達到省稅目的,請務必注意申報時效。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原供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或原供非住家非營業用變更供營業用,亦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逾...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17 | 點閱數: 2936
對於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者,那麼拍定人就要繳交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並不是按照比例繳交稅款嘍!所以想要利用買賣法拍土地獲利的聰明投資人,您千萬不可忽略此項規定。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問題,是以每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但是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者,縱使拍定人來不及在8月31日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實際上從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只要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拍定人仍然要繳納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許多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的市民,並不瞭解以上稅...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12 | 點閱數: 2735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11 | 點閱數: 2710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內政部89/10/31台(八九)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10 | 點閱數: 2902
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外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尚無免徵贈與稅規定,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而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0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故都市計畫外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自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09 | 點閱數: 3255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本局表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被繼承人生前遺留之債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抵押權雖未塗銷,亦因5年間不實行而消滅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依財政部85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850723680號及內政部86年1月6日台(86)內地字第... 觀看完整文章
york - [稅務法律] | 2009-02-06 | 點閱數: 2615
本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繼續經營未滿5年,與他人(非土地共有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並就交換後之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仍應追繳應納稅賦。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價值之全數。若繼承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其「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繼承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因將該土地移轉予他人,其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準此,其農地免稅要...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05 | 點閱數: 256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后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士林區農地2筆,購地總價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1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該2筆土地以7,200萬元出售,依出資比例每人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後餘1,050萬元,除乙君外,甲君等5人應申報其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土地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免稅之對象僅限土地所有權人,倘非土地登記簿...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2-04 | 點閱數: 2681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違章建築物無論係由相關權責單位強制拆除或自行拆除(全部或部分樓層),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該建築物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全部或部分之房屋稅。 該局又表示,對於違章建築物,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無相關資料可資證明者,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拆除屬實,係自申報月份起註銷或更正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已拆除建築物之房屋稅。因常有民眾疏於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稅籍註銷或更正,一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權益甚大。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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