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老先生一九六一年死亡,夫妻在一九二二年時曾將幼女出養給離婚的楊姓女子,但十七年後楊婦過世,女兒又由宋姓夫妻監護。兩外孫女主張「宋是我們外公」,宋老先生的十七名繼承人對她們提繼承權不存在訴訟;士林地院認為日本昭和時代才允台灣女子獨立收養子女,楊婦收養不成立,兩孫女有繼承權。
宋老先生死亡五十五年,遺產繼承登記迄今懸而未決,一審判兩名外孫女應繼分為六分之一,但本件仍可上訴。十七名原告中,僅三人姓宋。
宋姓夫妻一九二一年產下一名女嬰,隔年即出養給甫離婚的楊姓女子。宋五十五年前過世,擁有財產繼承權的十八名兒孫中,有十七人提告,他們認為因台灣光復後,戶籍資料未將日據時期的出養紀錄載入,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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