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拆屋改建可否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說明:
(一)凡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以前,仍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拆除改建之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拆除改建期間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三)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而全部被拆除,基地已辦理徵收,剩餘部分土地現為空地,但戶籍仍設原處未辦遷移,如果在未拆除前是屬於自用住宅用地,則在新建房屋未完成前,仍准予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未拆除前,並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於拆除後僅就空地申請者自不得適用特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