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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21 | 點閱數: 284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制,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該局指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如下: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保險給付+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損失及私募基金交易損失) 「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20 | 點閱數: 3431
拒絕承擔父母遺留之債務,只要善用繼承財產 236 ,親人債務就不留。我國民法規定親人死亡,繼承人原則上是要承受親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不管是財產或債務統統都要繼承,但負債多於財產時,可以選擇不背負債務的方法,也就是「知悉 2 月得拋棄,死亡 3 月為限定 ,把握 6 月應申辦」。 所謂「知悉 2 月得拋棄」,就是「拋棄繼承」,指繼承人對於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可以在知道繼承時起 2 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死亡 3 月為限定」即「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在親人死亡時起 3 個月內,可以親人遺留財產限度內,償還遺留債務,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均...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20 | 點閱數: 289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其名下土地,已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收取部分價金,於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因欠繳稅捐,已遭國稅局禁止處分,該欠稅並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欠稅金額無法一次繳清,而開立支票分期繳納,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甲君欠...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16 | 點閱數: 225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配偶是小學老師,是否可以申報免稅額?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納稅義務人依法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縱使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屬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免稅所得者,仍可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如屬免稅所得者,僅其免稅項目,如小學教職薪資所得等可以免稅,如有其他應稅所得者,例如股利、租賃所得,仍需合併申報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15 | 點閱數: 283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將於95年10月31日起透過該局網站/資訊公開項下,提供經管之下列5類國有土地資訊: 一、機關用地資訊。 二、擬委託經營房地資訊。 三、擬簡式合營房地資訊 四、擬改良利用房地資訊 五、500坪(含)以上擬標售之建築用地資訊 其中機關用地資訊部分,係提供適合各機關使用之行政區、機關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國有土地,數量相當多。各機關有使用土地需要時,可充分運用該項資訊,篩選評估選擇合適之標的後,再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洽國產局申請撥用。不但符合公地公用原則,達到國有土地充分運用之目的,同時可節省政府租、購辦公廳捨費用之支出。 500坪(含)以上擬標售...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11 | 點閱數: 2777
陳先生來電詢問:對同是贈與他人財產,為何稽徵機關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另有依同法第5條規定核定?兩者差別何在?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涉及贈與稅時,贈與的方式不同,適用的法條將有所不同。譬如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後,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如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則為同法第5條規定的視同贈與之行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非在1年內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111萬元(95年以前為100萬元),否則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繳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1倍至2倍的罰鍰。但...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10 | 點閱數: 295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施行後,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因稅捐稽徵法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 該局表示,行政罰法乃關於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有關稅捐違章漏稅案件之裁罰期間,若稅捐稽徵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故有關違章漏稅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裁處權時效3年之規定;另有關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2 條規定。至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經依行政罰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刑事部分如已為不起訴處分、...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09 | 點閱數: 298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捐贈款項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無償捐贈,捐贈者不能要求回報或代價,而受贈者亦無須擔負任何義務,捐款金額與捐贈收據記載應相吻合,如有不符情事,而逕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406條所稱之贈與,係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者。如因學校所訂定之學費高於教育主管機關收費標準,而由家長以捐贈名義補貼學雜費之不足,並由學校開給捐贈收據,且於學生辦理休、退學,該款項亦以退費方式辦理,核其內涵仍為提供教育勞務之對價關係,非屬上開無償捐贈,無所得稅法申報列舉捐贈扣除之適用。...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11-08 | 點閱數: 3014
國產局表示,為活化都市地區內面積狹小、坵型不整,不易出售之國有建築用地,及避免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遭佔用或閒置,該局自94年起開辦簡式合作經營業務,積極篩選適當土地,以較優惠之成本負擔,釋出供民間作停車場、臨時市集或綠化植栽等使用。經統計截至95年10月底止,該局共辦理簡式合作經營招標案件81件,完成簽約案件39件,釋出土地面積約2公頃,每年可收取權利金約1千餘萬元。 國產局表示,簡式合作經營業務特色為其招標底價相當低,僅土地申報地價2﹪,因此辦理期間市場詢問度及接受度相當高。而民眾如計畫在簡式合作經營土地上搭建雜項工作物,例如樣品屋、廣告招牌等,國產局均可以配合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觀看完整文章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2006-11-08 | 點閱數: 29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之擔保。而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說明,甲君因欠稅遭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製出境,甲君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該提供擔保品之土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相關單位目前尚無開闢計畫,非屬上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因該擔保土地無法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擔保品需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規定不...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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