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與母親共有坐落嘉義市之房屋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乃依租賃合約書,按林君之應有持分(二分之一),核算林君租賃收入30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171,000元,補徵林君綜合所得稅額。
林君不服,主張因其母年事已高,未有收入,乃同意係爭房屋由其母親名義出租,並收取租金,該局核課其租賃所得,顯與事實不符。案經複查、訴願均遭駁回,林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924號、76年度判字第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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