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后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士林區農地2筆,購地總價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1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該2筆土地以7,200萬元出售,依出資比例每人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後餘1,050萬元,除乙君外,甲君等5人應申報其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土地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免稅之對象僅限土地所有權人,倘非土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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